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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丰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568号
上诉人北京国丰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5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丰公司上诉称,国丰公司不同意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据此,国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京泰公司对于国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确认劳动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本案中,国丰公司、京泰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国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国丰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王瑞代理审判员*琳
书记员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