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2510号之二
原告:扬州瑞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商贸物流园工业品市场8幢229。
法定代表人:袁爱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罗艳,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瑞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瑞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瑞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