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773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3X308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曼公司)、***合计价值2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曼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2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