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492***与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华
审判员  蒋 晶
审判员  王海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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