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8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池州市中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