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泉欣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浙**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时代广场A幢2单元7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九楼904-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荣,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该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18)浙1181民特558号民事裁定书已被本院以(2019)浙1181民特监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181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