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浙**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时代广场A幢2单元7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九楼904-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兆荣,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传媒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该案据以执行的依据(2018)浙1181民特558号民事裁定书已被本院以(2019)浙1181民特监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1181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