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一初字第01674号
原告:**男,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2月27日出生,住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望江江县。
被告: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就偿还劳务报酬已达成协议、起诉被告***、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男对被告***、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长史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任理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