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37岁,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3号碧秀花苑C区4、5号楼,机构代码:913408277467749425。
被执行人: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心佳园18号楼501室,机构代码:57041855-6。
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机构代码:56499527-7。
本院在执行**与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望江雷阳池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