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7财保50号
申请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鹤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489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3号路碧秀花苑C区4、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49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水木清华小区部分楼盘欠其混凝土货款1201372元逾期未还,另被申请人***、王言学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故申请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言学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望江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皖H×××××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三被申请人望江县雷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言学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立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