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4593号
原告:***,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12月10日明确表示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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