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菏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国,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管委会816室。

法定代表人:白秀莲,该公司经理。

山东菏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向山东菏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9011.75元,以上共计339011.7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反诉费6900元。因义务人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山东菏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收益性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坚会新

书 记 员 陆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