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601号 申请人:**,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0467T,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全金额¥50万元),以该款项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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