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2601号
申请人:**,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0467T,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全金额¥50万元),以该款项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