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562号
原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具。
负责人:**,局长。
被告: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水务局、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