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电气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95号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明湖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493600759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纬一路创业服务中心3楼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94G95XOE。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046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68873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68873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支行3705××××0611_1帐户存款4368873.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95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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