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446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敢,济南历城郭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046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8日以其与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