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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28民初659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藕塘坡居委会第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3********。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住湖南省岳阳县甘田乡***龙头村民组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港口村戴家片凉亭组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百合村1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5********。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百合村1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百合村1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1********,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垅居委会宿舍。 原告:***,男,汉族,2000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2000********,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平悦村良井屯526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百合村1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师岗行政村师岗村15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 被告: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327国道尧舜牡丹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1242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046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站前路东段北侧渔**道办事处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BP1KHWXJ。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元; 二、在原告***、***、***、***、***、***、**、***、***收到被告***所付劳务费80000元后,不得就涉案工程再行向本案被告***、菏泽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索要2023年3月10日民工工资账单中的劳务费用;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保全费120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列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