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惠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科惠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3924号
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社区黄岗小区5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许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47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华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维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