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3924号
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恒社区黄岗小区5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许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灯亮,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徽商城金属制品交易市场47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华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合肥丰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维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