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宁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54号
原告: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生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安徽冠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安庆市鑫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昌文
审 判 员  田存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