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斯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扎与某某、四川富斯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708号 原告:***扎,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富斯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21层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扎诉被告**、四川富斯特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自愿撤回起诉,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