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2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790695375。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新时代商业街内街4幢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1401526N。
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399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199G。
被执行人:芜湖两淮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95701251R。
本院在执行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两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如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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