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623民初626号
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倩芳,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齐,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民乐苑小区32幢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生,公司员工,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三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视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齐、被告三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视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438370.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041.76元(以438370.01元为基数,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9月26日暂算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459411.77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500.6元(以438370.01元为基数,利息按一年期LPR3.85%,自2021年9月26日暂算至2021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新视野公司与三巽公司签订《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新视野公司承建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暂定价为8553000元。并对工程款支付方式作出如下约定: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最终决算造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后90日内一次性付清。2018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9#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工程量增加745199.38元,合同总价暂计为9298199.38元。2019年6月28日,新视野如约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制作、安装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3月7日,双方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最终结算价为8767400.26元;2021年6月27日,上述工程保修期满,三巽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9月25日前付清保修金,但截至今日,三巽公司仍未将保修金支付给新视野公司。综上,三巽公司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新视野公司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三巽公司辩称,对新视野公司诉请质保金金额,其无异议,但应当依据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其向被告提交的质保金审批表中载明的内容,扣减垃圾清运费9720.65元,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超出法定标准,利息损失与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三巽公司(甲方)与新视野公司(乙方)签订《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三巽公司将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交由新视野公司承建,合同暂定价为8553000元。合同第十一条双方责任第2款乙方责任(8)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结整齐。负责施工期间或交工之前清理完(外运至场外)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垃圾等,甲方有权在乙方未予以及时清理而委托第三方清运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第十六条工程价款支付办法第3款约定,……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最终决算造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贰年,无质量问题后90日内一次性结清(保修金无息)。第十八条违约责任(违约金额需根据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第1款,乙方全面履行合同而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或在经乙方同意延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款时,甲方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赔偿。
2018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9#楼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工程量增加745199.38元。2019年6月28日,三巽·英伦华第第二期12#、15#、16#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3月7日,双方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最终确定案涉工程结算产值为8767400.26元,并备注“垃圾清运费用由财务扣除”。此后,三巽公司先后支付新视野公司总工程款的95%,仍余5%的工程保修金未支付。
另查明,2021年12月5日,新视野公司向三巽公司递交《质保金审批表》,新视野公司在审批表中写明:“工程质保金申请:我公司承建的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于2021年10月已达到质保期,按合同约定本期应支付工程质保金434870.01元,应予以审核”。三巽公司区域公司成本招采部工作人员李金凤在审批表中批示:“质保期满两年……请注意垃圾清运费扣除(9720.65元)”。
本院认为,三巽公司与新视野公司签订的《利辛·英伦华第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新视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三巽公司使用,三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拒不支付工程保修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新视野公司要求三巽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保修金的金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费9720.65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扣除,故三巽公司应当支付新视野公司工程质保金425149.36元(434870.01-9720.65)。
关于新视野公司要求三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合同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乙方(新视野公司)全面履行合同而甲方(三巽公司)未能按期付款,或在经乙方同意延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款时,甲方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三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新视野公司要求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新视野公司辩称,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不应从2021年9月26日起算,应从原告递交质保金审批表最后的审批时间(2022年1月9日)起算。新视野公司在向三巽公司递交《质保金审批表》中,自认其工程于2021年10月已达到质保期,因合同约定付款应在质保期满后90日内付清,故对三巽公司的抗辩,予以采信。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在2022年1月9日起算。关于逾期付款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标准,对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
关于新视野公司要求三巽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利辛县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425149.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5149.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元,减半收取4129元,保全费3020元,由利辛县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804元,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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