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3625号
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齐、檀倩芳,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曾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215873.2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901.61元(以215873.21元为基数,利率为一年期LPR3.85%,自2021年11月12日暂算至2022年4月30日,实际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支付工程款,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具1张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1日的商业汇票,票据金额为215873.21元。现因该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一、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尚不足以证明其为票据法上的合法持有人。原告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打印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为票据法上的合法持有人,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被告无须承担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责任。原告提交的汇票打印件,左上角显示日期为2022-5-11,并非最新的票据状态,该票据在5-11后是否存在背书转让或其他情况,属于未知。二、被告也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根据原告提交证据,除票面外,缺失汇票系统中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具体时间,被告日常经营开具的商票较多,现原告无证据证明系统提示付款的凭证,故此被告不承担逾期支付利息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5月11日,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票号为21053124000142021051191938307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载明:“承兑人”为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15873.21元,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1日,到期无条件付款,可转让。2022年6月23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该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后承兑人来一直未能支付该票据的票款。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遂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十章提示付款第二条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的第(六)项1.(1)(2)明确规定了票据状态根据之前提示付款及被拒付情况分两种情况修改:(1)如果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曾被拒付,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2)其他情况下,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本案中,票面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显然属于上述第(1)种情况,故可以推断出原告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有效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遭拒,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可对出票人、承兑人即被告行使追索权,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并承担自票据到期日起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款215873.21元及利息(以215873.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8元,由被告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鞠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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