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视野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大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0981.3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3年5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9691.39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款暂无法过付,待执行异议程序结束后,根据相关案件结果再进行处理。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