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民初187号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号。
诉讼代表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鹏,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财富大路****号。
诉讼代表人:***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关春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卢宜含,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籁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涛,该公司员工。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分公司)诉***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2,745,000.00元、利息504,760.40元,合计3,249,760.40元;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2,745,00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装备分公司自动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装备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0.00元,减半收取14,380.00元,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负担(已预缴32,799.00元,退返18,419.00元)。
审 判 长 朱建勇
审 判 员 车全庆
审 判 员 王诣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路 骐
书 记 员 王 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