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民申3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宏,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北方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