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78号
原告: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号***名邸B单元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娜。
被告:陕西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银都国际办公中心15层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64.5元。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玉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