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10528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卿,女,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1栋B单元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辉,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强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蒲路熊皮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胡志辉,总经理。
被告:胡志辉,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胡燕辉,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毛靓颖,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市强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胡志辉、胡燕辉、毛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强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胡燕辉、毛靓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强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胡燕辉、毛靓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强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胡燕辉、毛靓颖的起诉。
审判员 袁 晶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