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105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卿,女,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8号未来公馆1栋B单元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辉,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就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5395.7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九晖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5395.7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晶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