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8行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下平棋**。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洪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鹿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东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亮、郑勇,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仙霞中路**市行政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招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伟华、毛进华,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浙0802行初109号行政判决。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山市虎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婷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郑日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辛
书记员林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