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37号
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万红。
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10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李代兵。
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9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