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306号 原告:济南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10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市科威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煜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