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煜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87号 申请人:山东煜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10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煜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亓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