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12150号
原告:淄博海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海跃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海跃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海跃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