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川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406号 原告: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川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金谷A4区3栋办公楼34层4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川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川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