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843号
原告:广东百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100号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水平。
被告: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文。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广东百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百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百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