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秦建秦金山与重庆同聚福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鲁将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民初272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4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泰,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同聚福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鲁德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8年3月11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黄光界,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同聚福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款之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粟艳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