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州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申州洪雨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835号

申请人: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红旗大街与经一路交叉口南行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申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楼****1208。

法定代表人:袁蕊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申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申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申州**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00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