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8民初7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男,汉族,1993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系原告村集体推荐代理人。
被告三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段甲岭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9UKWE11。
法定代表人贺小贯。
被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古城小学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1925XL。
法定代表人周玉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三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崴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