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342号
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古城小学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玉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1号楼16层1906-5。
法定代表人:尹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敏,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普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军,优普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公司与优普道公司签订的资质办理委托协议合同书;2.优普道公司退还代理服务费12万元并支付社保费损失16.244232万元及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24423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3.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千分之二计算);4.支付律师费3万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12月9日,我公司与优普道公司订立资质办理委托协议合同书,约定我公司委托优普道公司代理申报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新核定领取相关资质证件事宜。优普道公司应在2021年3月31日完成协议代理事项。合同签订次日后,我公司向优普道公司支付12万元预付款作为资质代办服务费。2021年3月31日过后,我公司发现优普道公司没有完成约定代理事项,我公司联系优普道公司,但优普道公司至今也没有办妥约定事宜。故诉至法院。
优普道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正常履行义务,为冠华公司办理资质配齐了相关资质所需人员,且为这些人员缴纳了社保。冠华公司未告知我公司其同时办理防水、防腐一级资质,冠华公司在2021年12月办理完毕防水、防腐一级资质,影响了我公司为其办理相关资质,因为冠华公司申报从二级资质升到一级资质的过程中,我公司无法为其申报三级资质,两个申报是冲突的。冠华公司申报完一级资质后,我公司原来要办理的三级资质就被住建部规定在2021年6月叫停了。配齐相关资质人员的社保应该缴满3个月,我公司配齐人员时间较晚,故没来得及在住建部叫停之前办理完成相关资质。社保费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属于冠华公司本来要缴纳的费用;代理费可以退还6万元。现不同意冠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12月9日,冠华公司(甲方)与优普道公司(乙方)订立资质办理委托协议合同书,约定冠华公司委托优普道公司代理申报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新核定领取的事宜;优普道公司确保在2021年3月31日完成本协议代理事项;协议代聘人员及甲方技工证办理费用报价239500元(含二级市政建造师5人、二级建筑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3人、中级职称5人、中级技工1人、安全员3人),咨询、代理、工商注册费用报价60500元;如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协商,可相应延长时间继续申报,延长时间后,还未能获得审批通过,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预付款,如因注册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在办理资质期间产生的费用,双方各承担50%;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完成代理事项,每延误一天,向甲方交纳已付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冠华公司已支付代理服务费12万元。
冠华公司主张其交纳聘用人员社保费用16.244232万元,并提交聘用人员社保缴费信息。
优普道公司未完成资质办理事宜;优普道公司主张资质办理事项于2021年6月被住建部叫停。冠华公司主张优普道公司于2021年7月告知其因政策原因办理不了相关资质。
优普道公司主张冠华公司申报其他工程资质,影响了其申报进程;冠华公司主张优普道公司应在2021年3月31日办理完相关资质,其于2021年5月申报其他资质,双方不冲突。
冠华公司申请保全,本院查封了优普道公司的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优普道公司与冠华公司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优普道公司应当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优普道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且至今也未完成,优普道公司不再能履行合同义务,冠华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优普道公司退还代理服务费的请求,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冠华公司要求支付代理服务费利息的请求,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冠华公司交纳的社保费用,系其聘用人员的正常支出,其要求优普道公司支付社保费及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优普道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依据冠华公司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金额酌定优普道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冠华公司要求的律师费,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冠华公司申报其他资质,系在优普道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优普道公司关于冠华公司的申报其他资质影响其申报进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二○二○年十二月九日签订的资质办理委托协议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120000元。
三、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北京冠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北京优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