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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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红巷37号E区3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1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张晓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