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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发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执异89号之一
本院2018年6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诺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发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7页中,第二、三行文字有误,应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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