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722-1号
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软件园4.********。
法定代表人:沙艳辉。
委托代理人:杜亮,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代雯东。
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216元。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216元;
二、查封原告***达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