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咸宁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代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之慧,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华电普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 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