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245号
原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中央商务区3号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34481244。
被告: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5WCY5W。
原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计3058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由*****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