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芳林昊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保1566号

申请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稻田镇芳林院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34481244。

法定代表人:卓小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F5WCY5W。

法定代表人:吕后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市鑫浩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