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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9373号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88号8栋18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4566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靖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园区一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000MJR815507F。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立即向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1927470元;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向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延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3日暂计为26274.5元,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92747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支付之日止”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立即向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元”,并申请本院将其多缴纳的诉讼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成***科技有限公司11165元。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