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7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商业街42号2幢1-1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口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2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2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0月10日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载明被告已自动履行,现申请撤诉并解除对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248.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