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10号
申请人:北京明珠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商业街42号2庄1-1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口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2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0114003901528271961,担保金额141248.4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乐多港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24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