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4760号之一
原告:浙江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0MYL7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浙江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浙江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元,财产保全费492元,合计982元,由浙江黑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