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61号
原告: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石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6幢2楼228室。
原告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飞虎公司)诉被告杭州数金在线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数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飞虎互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